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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09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

  

 

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的若干措施》规定,强化首都核心功能,对不符合区域战略定位的产业进行调整疏解,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范围。积极推动区域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快退出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区域性批发市场,主动疏解和清理小商品、服装、建材家具、汽车配件等低端业态和低效企业,盘活优化存量空间资源,为新引进“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办公空间的合法楼宇建筑。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负责楼宇招商的实际经营者或产权所有者,或委托单一负责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申报奖励年度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和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

  (三)单栋楼宇内入驻企业在海淀区属地纳税不低于70%。

  (四)楼宇经营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五)楼宇业态调整周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验收。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楼宇主体和入驻企业协同作用、共谋发展的合力。有效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等手段,积极引导楼宇进行功能疏解和业态调整。

  (二)坚持“属地负责和行业指导相兼顾”的原则。属地街镇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统筹属地资源,主动服务,为楼宇业态调整升级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和分析,系统规划功能疏解腾退后空间资源的集约利用,有效指导楼宇进行产业升级。

  (三)坚持“先调整后补贴”的原则。从业态调整升级的实际效果出发,采取“先申报再调整、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鼓励楼宇的实际经营者或产权所有者积极参与海淀区功能疏解和业态调整工作。

  第五条 支持方式。对于业态调整后新腾退的面积,按照一定标准和新引进企业的租赁面积 给予楼宇实际经营者或产权所有者一次性资金奖励。上述新引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新成立或从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并在海淀区工商登记和申报纳税,申报奖励年度无行政处罚、违法记录。

  (三)在2017年1月1日(含)及以后入驻楼宇且租赁期限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含免租期)。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加快重点区域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区域特指中关村大街,分为核心区和拓展区两个区域。核心区范围以中关村大街为轴,西至万泉河快速路,东至中关村东街、北至北五环路、南至西直门外大街,共涉及7个街道;拓展区范围西至万泉河快速路,东至京藏高速,南至西直门外大街、北至中关村森林公园南部,共涉及15个街道。

  (一)支持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升级

  对于主动进行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按照新引进企业租赁面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核心区奖励标准为四环路以内700元/平方米、四环路以外600元/平方米;拓展区奖励标准为四环路以内600元/平方米、四环路以外500元/平方米。

  (二)对外立面、牌匾整治进行补贴

  按照统一的城市设计方案,对外立面整治、牌匾整治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按照审定投资金额的50%且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栋楼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推进非重点区域业态调整和功能提升。

  本办法所称的非重点区域是指本区内除中关村大街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支持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升级

  对于主动进行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按照新引进企业租赁面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四环路以内500元/平方米、四环路和五环路之间400元/平方米、五环路以外300元/平方米。

  (二)对外立面、牌匾整治进行补贴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二)政策标准予以补贴。

  第三章 申报、受理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实施前,项目单位须向楼宇所属街镇提交工作方案(模板详见附件1)。街镇实地勘查并初审确认后,按照相关要求在产业统一受理平台上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将纸质材料报海淀园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所属街镇全程跟踪和监督备案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单位在业态调整期内应积极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业态调整期结束后,海淀园管委会会同所属街镇、区北部办(大街办)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备案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和审批(模板详见附件2)。对于外立面、牌匾整治等项目,海淀园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社会专家或委托财政项目评审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验收结果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定支持的项目,海淀园管委会向区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支持项目明细等材料,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要会同相关委办局和所属街镇加强对楼宇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业态调整升级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出现反弹现象。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继续做好楼宇内剩余存量空间资源的优化、调整和升级工作,积极引进“6+1”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入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拆除违法建设、有形市场调整疏解、节能减排以及集体土地上企业整治等按照“1+4+1”核心区创新创业发展政策体系(《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8号)、《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9号)、《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海淀区2015年拆除违法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海管监发〔2015〕117号)、《海淀区有形市场调整疏解财政补助奖励实施细则》(海商文〔2014〕45号)、《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3号)以及《海淀区集体土地上企业整治工作财政补助奖励实施细则》(海农发〔2015〕4号)等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号)第二十一条不再执行。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行规发〔2017〕3号_印发《海淀区鼓励业态调整和产业升级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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