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6-07-05 |
第一章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第一节 培育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申报时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挂牌转板企业可申请培育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拟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⑴《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⑶《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⑷第1年申报培育期资金须提交由合作券商撰写的申报当年的推荐意见(见附件4);第2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关于xxx 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第3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近3个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1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⑺按季度划分的上市计划安排表,以及与券商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⑻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⑼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二)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后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表格
⑴《培育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⑶《培育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3,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近一个自然年度的财务数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⑹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的上市协议复印件。
⑺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⑻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转板上市相关证明文件。
⑼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第二节 辅导期资金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申报时效: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上市挂牌企业可申请辅导期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境内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⑴《辅导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⑶《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⑹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⑺《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他证监会、交易所有关上市证明材料。
⑻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二)境外上市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⑴《辅导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⑶《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2,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上市主体与申报企业的关系及上市有关合规材料。
⑺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申报主体之间关于资金往来及利润转移的等相关协议。
⑻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申报主体出具的说明。(见附件9)
⑼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⑽提供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文件(交易所、监管部门文件等)。
⑾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⑿上市主体工商注册有关证明文件。
(三)三板挂牌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⑴《辅导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⑶《三板挂牌企业融资交易情况表》(见附件7)。
2.材料
⑷《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⑹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⑺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⑻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或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⑼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税收中区级贡献、区级收入部分测算见附件10)。
(四)四板挂牌企业申报须提交资料
1.表格
⑴《辅导期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表头盖公章)。
⑵《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财务章和公章)。
2.材料
⑶《辅导期资金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6-1,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⑸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⑹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见附件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XX公司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大学生创业板)挂牌的函》。
⑻国家级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如有则提供,非高新企业不要求提供)。
⑼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税收中区级贡献、区级收入部分测算见附件10)。
第三节 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
二、申报时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购重组的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资金。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海外并购中介费用补贴由海淀园国际合作处受理,联系电话:88499590。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1,表头盖公章)。
2.《申报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二)材料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是海淀的企业)
2.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均需正、副本)。
3.《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报企业承诺函》(见附件12,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5.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6.提供经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认可的董事会公开发布公告(含合并报表内容)及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
7.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上述材料先行准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需要提供材料。
第二章 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在核心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http://210.75.222.58/)根据提示在线提交材料。
(二)报送纸质材料
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提交材料清单的顺序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表格再单独报送两份),加盖单位骑缝章,报送至北京市365bet官网投注。
(三)区政府审核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审议。
(四)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二、政策咨询
由北京市365bet官网投注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接受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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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8493426、88496397、88495722(并购重组)
传真:88496397
邮箱:ipojinrong@163.com、jinrong8849@163.com (并购重组)
网址:www.fzslhy.com
附件: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表格、材料
并购重组专项资金申报表格、材料